返回报告库
EXL-B-034·B 级报告·宏观·地缘·贸易

反倾销是怎么回事

关税与出口管制 · 关税与出口管制。当前权限:全文开放

Access Policy
等级
B
阅读权限
全文开放
解锁方式
已解锁
BEX-L宏观·地缘·贸易关税与出口管制引流跨界
Report Content

报告正文

反倾销:不是"卖得便宜"就算,三件事必须同时成立

新闻里"对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一句,很多人一晃就过去,留下的印象往往是错的:以为"卖得便宜"就叫倾销。可 WTO 规则从来没有禁止低价卖货——反倾销是一套有硬门槛、有法定程序的贸易救济制度,门槛不到、程序不走完,税就征不出来。今天只讲规则与程序,不涉及任何国家的具体案件。

一句话先说清楚

倾销,指的是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它的"正常价值"。 参照系很关键:不是低于进口国市场价,也不是低于同行报价。

按 WTO《反倾销协定》,正常价值通常指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若国内无此类销售或销量过小,可改用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或按原产地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与利润推算。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所以"倾销"是道价格比较题,尺子是出口方自己的国内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跟日常说的"真便宜"关系不大。

光有倾销还不够:三件事必须同时成立

这是最容易漏的一环。按 GATT 第 6 条与 WTO《反倾销协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确定三件事:

  • ①存在倾销,即算得出倾销幅度;
  • ②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 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者是"且",不是"或"。幅度算出来了、国内产业却没受损,不能征;产业确实难过、但查不出倾销,也不能征。

损害不靠感觉判断,要审查倾销进口的数量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生产者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等指标的影响。因果关系还压着"不归因"原则:需求下降、消费模式变化、技术发展等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到倾销进口头上

EXL-B-034 封面

程序:从立案到终裁,一步都不能省

反倾销不是一纸公告落地,而是一整套程序。以我国《反倾销条例》为例:

  • 申请与立案: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附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三方面证据;调查机关有 60 天立案审查期,证据不足则驳回。
  • 调查:以问卷、抽样、听证会、实地核查等方式取证,利害关系方须按期登记应诉。
  • 初裁:就三个要件是否成立作初步裁定;肯定的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保证金、保函等),金额不超过初裁认定的倾销幅度。
  • 终裁:继续调查后作最终裁定,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征多少、征多久,还有别的出路

税率跟着倾销幅度走。 反倾销税应按不同出口经营者各自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税额不超过终裁认定的倾销幅度——它不是笼统的"惩罚性关税",而是对准倾销幅度这一个量。

还有条不必征税的出路: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可在调查期间承诺改价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调查机关认为可接受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征税;但肯定初裁前不得接受。

时限上还有"日落条款"。 征税与价格承诺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到期前经日落复审,若认定终止征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适当延长。

最容易混的:三类贸易救济不是一回事

WTO 允许的贸易救济有三类,指向完全不同,混着说必错

  • 反倾销:针对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的价格行为(不公平贸易);措施是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按倾销幅度、可分企业定税率。
  • 反补贴:针对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同属不公平贸易);调查对象因此含政府,立案前进口方还有政府磋商义务。
  • 保障措施不问贸易公不公平,只看进口是否激增;损害门槛更高(严重损害或威胁),不区分来源国、对所有来源一并实施,形式含提高关税、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一句话拴住:反倾销反价格,反补贴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进口激增。区域贸易协定又会怎样改写规则的适用边界、产业链该往哪儿重排,是另一套功课——文末有份研究可以领。

说到底

骨架很清楚: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要动用措施,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措施得走完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反倾销税按倾销幅度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可经日落复审延长。 它看的是价格比较与损害证据,不是给谁贴标签——看懂这几条,再遇上"反倾销"就不容易被带偏。

想把关税与出口管制这条线——从贸易救济规则到区域协定下的产业链重排系统看明白? 我们做了份《区域贸易协定与产业链机遇研究》——公众号后台回复「能源」,拿去看。

反倾销:不是"卖得便宜"就算,三件事必须同时成立|经纬智汇能源研究|经纬智汇